系統(tǒng)之家 - 系統(tǒng)光盤下載網(wǎng)站!

當前位置:系統(tǒng)之家 > IT快訊 > 詳細頁面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編輯:chenbing 2016-07-22 09:35:54 來源于:互聯(lián)網(wǎng)

  成都一小伙打?qū)\嚾ド习嗖恍⌒陌严萝囀謾C落車上,再找司機拿回時,卻被索要千元作為報酬才肯歸還。幾經(jīng)周折,到最后手機才回到身邊。專車平臺對此表示,司機被永久封禁但沒法強制他退錢。

  7月18日早上,成都90后輔警周旭乘坐網(wǎng)約專車時,不慎把一部蘋果6S手機遺失在車上。他聯(lián)系到專車司機,本以為能順利拿回手機,可隨后的劇情仿佛一部“碟中諜”大片。

  最初,專車司機丁強要求周旭支付1000元報酬,但前提是雙方不見面,轉(zhuǎn)賬支付,快遞寄還手機;兩小時后,丁強改口索取1100元,并且指定地點和時間,一手交錢一手交貨;在約定時間前一個小時,丁強再次突然變卦,更改接頭地點;等周旭到了交易地點,丁強并未露面,接頭人又換成了一名女子……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  經(jīng)過幾番折騰后,20日早上7點30分,在支付1100元后,周旭總算贖回了自己的手機。

  打?qū)\嚾ド习嘞萝囀謾C落車上

  7月19日下午,成都天氣悶熱,23歲的周旭有點著急,腦海里始終回想著丟失手機的一幕。

  周旭是一名90后輔警,在雙流云嶺路附近上班,租住在成都晉吉南路一小區(qū)。

  18日早上6點50分,睡眼惺忪的他起床后,提著一個裝衣服的袋子,出門叫了一部專車去上班。他的褲兜里揣著兩部手機,其中一部蘋果6S手機剛買一個多月,內(nèi)部價花了4500元。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  幾分鐘后,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出現(xiàn)在小區(qū)門口,專車司機是個三十多歲的男子。周旭坐上副駕,把袋子放在腳邊,習慣性地拿出蘋果手機看了一會兒。

  “坐了一會兒車后,我真的太困了,就讓司機跟著導(dǎo)航走,到了目的地再叫我。”交代完后,他隨手把手機放在座椅上,靠在椅背上睡著了。

  7點30分許,車子走到大件路南段和牧華路口,周旭被叫醒。車子已經(jīng)到了單位門口,他提起袋子就下了車,完全忘了還放在座椅上的手機。

  下車不到一分鐘,他隨手一摸褲包,“遭了!手機忘在車上了!”他趕緊追出去,還能看見車影子,于是大喊了幾句:“師傅,停車!我手機忘在車上了!”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  然而,周旭的大喊并沒有叫停專車,車子很快消失在視野中。

  和乘客通話三次司機否認撿手機

  “手機上有很重要的資料!”周旭趕緊掏出另一部手機,撥通了落在專車上的那部蘋果6S手機,鈴聲響了幾十秒,沒人接。掛斷再打,卻關(guān)機了……

  “那部手機電量很充足,肯定是司機把手機關(guān)了。”他馬上撥打了專車公司客服電話,將遺失手機的情況、自己的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等提供給客服,獲取了原賬號驗證碼。在另一部手機上登錄專車賬號,他查閱到打車記錄,得知車主姓丁,并找到了其手機號碼。

  周旭提供的通話和短信記錄顯示,從早上7點53分開始,他開始給專車司機丁強打電話,連續(xù)打了三次沒人接,于是他又開始發(fā)短信。

  記者從短信記錄看到,丁強開始矢口否認撿到手機,后來干脆不再理睬周旭。周旭一開始甚至主動提出,“要不,我給你五百塊錢辛苦費你找一下。確實沒辦法了,我就報案,喊警察來找你。”而丁強則回應(yīng),“無所謂,隨便哪個來,沒撿到過,對不起無能為力,你是不是丟在其他地方了。”

  晚上8點44分,丁強給周旭打來電話,雙方通話20分鐘。晚上11點03分,他再次來電2分鐘;晚11點09分,周旭回電說了5分鐘。

  在周旭提供的三段錄音中,記者注意到丁強雖然否認撿到手機,但一直試圖套取蘋果手機的密碼,而周旭則在試圖誘導(dǎo)對方說出撿到手機。

  司機承認撿了手機要求轉(zhuǎn)賬付千元酬金

  19日上午,經(jīng)過多次交流后,周旭有點絕望,不知道怎么才能要回手機。對于貪小便宜的司機,他很氣憤卻又有些無可奈何,于是向華西都市報記者打來求助電話。

  “手機里的資料很重要,我必須拿回來,不然會影響工作。”下午4點,雙方再次回到電話談判中來,“手機在我這里,我隨時可以刷機……”交談剛一開始,丁強終于承認他撿到了周旭遺失的手機。

  聽到這里,周旭又喜又憂,喜的是對方終于承認撿到手機了,憂的是一旦對方惱羞成怒,真把手機給刷機了咋辦?他只能好言安慰,“丁哥你這樣子要不得,你聽我說嘛……”

  說了十分鐘,丁強松了口:“給我1000元報酬,我就把手機還給你。”但他堅持不見面,說會發(fā)來銀行卡卡號,讓周旭直接把錢轉(zhuǎn)到卡上,他再通過快遞把手機寄過來。隨后,丁強短信發(fā)來一張銀行卡圖片。

  “怎么保證我把錢給你,你就把手機還給我?最重要的是,我要檢查資料有沒有丟失。”周旭明顯不放心,但丁強堅決不同意見面。雙方談不下去了。

  司機約定接頭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

  “一旦手機上重要的工作資料外泄,又該怎么辦?”19日下午6點,幾番思量后,周旭再次撥通了丁強的電話。

  “丁哥,我不是不信你,可我怎么確保資料還在呢?”周旭幾乎帶著央求的口氣,可對方不為所動,反反復(fù)復(fù)地說,“資料肯定在,你轉(zhuǎn)賬給我,我肯定把手機還你!”

  周旭有點氣餒,通話4分鐘后,丁強又突然松口,“要不你多給100元,給1100元嘛,我把手機給你送過來?”聽到可以見面驗手機,周旭又打起精神,“丁哥,我現(xiàn)在已經(jīng)下班了,要不明天上午見面,辛苦你一下?”

  商討一番后,兩人約定第二天上午8點在雙流大件路南段和牧華路路口碰面,一手交錢一手交貨。

  當晚8點過,丁強又打來電話:“早點來嘛,早高峰我要接單跑車,時間提前到7點45分哈。”忙活了兩天終于有了好消息,周旭松了一口氣,暗自祈禱,“資料一定要在,一定要在。”

  司機臨時變地點不出面派他人接頭

  20日早上6點40分,正當周旭在記者陪同下前往指定地點時,丁強又打來電話:“我叫朋友把手機帶過來,你把錢給她就是了。”

  此時,距離雙方約定的接頭時間只有一個小時了,丁強突然改變了見面地點,指定在成都晉吉南路一小區(qū)外的廣場接頭。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  “只要能找回手機,也管不了太多了。”周旭趕緊來到廣場,并在附近銀行取出1000元現(xiàn)金。卡里的錢不夠,另外的100元,他打算用微信轉(zhuǎn)賬。

  7點30分,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出現(xiàn)在晉吉南路路口。開車的是個男司機,車上下來的則是一名身著黃色短袖、條紋長褲的中年女子。然后,車子停在路邊,男司機在車內(nèi),默默注視著200米外的接頭廣場。

小伙手機掉專車上,司機索要千元報酬是否違法?

  見面后,黃衣女子自稱是丁強的“朋友”,并告訴周旭,“幸好你遇到了我們,看你是個年輕娃兒剛上班,不容易,不然手機不得還給你。”女子稱,受丁強所托,直接把1100元給她就行。

  在現(xiàn)場停留的15分鐘里,黃衣女子多次催促周旭給錢,“哎呀,我沒動你手機,真的沒動,你咋個不信呢?”檢查完手機后,周旭支付了1000元現(xiàn)金,又微信轉(zhuǎn)賬了100元,女子將手機交還給他。

  拿到錢后,女子離開廣場后又上了白色豐田轎車。記者在現(xiàn)場注意到,這輛白色轎車就是周旭18日乘坐的那輛專車,車牌和車型完全一致。

  專車平臺:司機被永久封禁但沒法強制他退錢

  20日晚10點,涉事專車所屬專車平臺公關(guān)負責人告訴記者,20日下午接到記者反映后,馬上聯(lián)系到涉事司機丁強,“他承認撿到乘客手機,并且收取了1100元報酬。”該負責人說,目前平臺已對丁強的賬號和車輛實行永久封禁,并要求他退還乘客1100元,“丁強態(tài)度十分惡劣,說既然已經(jīng)封號,就不要再找他了……”

  該負責人說,專車平臺不是公檢法機關(guān),只是一個公司,無法強制采取措施逼迫司機退錢,“對于給乘客周旭帶來的不便,平臺深表歉意。1100元報酬屬于民事問題,建議乘客向警方報警求助”。

  法律尷尬丟了東西拿回來并不容易

  為了討回手機,周旭曾經(jīng)向法律人士求助。律師告訴他,撿了別人東西不還,并據(jù)此索要金錢,大體上可以依據(jù)其涉嫌侵占罪、敲詐勒索罪向公安機關(guān)求助,但實際上,涉嫌上述兩條罪名在公安機關(guān)有一定的立案標準。周旭的蘋果6S手機入手價為4500元,達不到公安機關(guān)的相關(guān)立案標準。此外,在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內(nèi),只有盜竊、詐騙、哄搶、敲詐勒索等情形,才會被處以治安拘留。丁強撿手機的情形,也明顯不符合這條。

  問了一圈以后,周旭才發(fā)現(xiàn),手機丟了,即使知道它在哪里,要找回來也不容易,除非走民事訴訟程序,但為了一部手機打官司,在很多人看來耗時費力劃不來。

  律師說法撿到手機無權(quán)占有但可主張合理報酬

  對于丁強撿到周旭手機,并據(jù)此索取一定報酬,北京安博(成都)律師事務(wù)所陳楊律師認為,按照《物權(quán)法》第109條,拾得遺失物應(yīng)當返還權(quán)利人,拾得人應(yīng)及時通知權(quán)利人領(lǐng)取,或送交公安等有關(guān)部門。

  《物權(quán)法》第112條規(guī)定,權(quán)利人領(lǐng)取遺失物時,應(yīng)當向拾得人或有關(guān)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。在此事中,司機丁強拾得周旭的手機,應(yīng)當及時返還,不能私自占有。同時,丁強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報酬。

  在乘客提出可以支付報酬的情況下,雙方可以對報酬進行約定,若乘客不同意司機提出的金額,可采取法律手段起訴司機。但乘客若最終同意按照司機提出的金額支付報酬,在司法實踐中,極可能被視為雙方對酬金數(shù)額達成一致,乘客若要求司機返還報酬,事后很難得到法律支持。陳楊說,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。按四川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敲詐勒索罪起刑金額為3000元,而丁強索取的1100元達不到標準,因此不能以敲詐勒索追究其刑責。

  同時,非法侵占他人財產(chǎn)的立案標準是1萬元,而周旭的這部手機僅價值4500元,未達到立案標準。

  陳楊說,我國法律并未規(guī)定拾得人主張報酬的標準。但需要注意,法律規(guī)定了索酬金額必須符合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,而不是“獅子大開口”,否則就會從合法變成違法。

  國外對此類問題也標準不一,如意大利、俄羅斯、日本等國法律規(guī)定,拾得人可以主張不超過拾得物價值20%的酬金。

  對于此類事件,各有各的看法,有數(shù)落司機不是的;有說丟手機迷糊的;還有的感慨現(xiàn)在的社會風氣的。其實,從自身角度來看,如果你是這位司機,你會怎么做呢?

發(fā)表評論

0

沒有更多評論了

評論就這些咯,讓大家也知道你的獨特見解

立即評論

以上留言僅代表用戶個人觀點,不代表系統(tǒng)之家立場

官方交流群 軟件收錄